为进一步强化
该局选择基础条件较好、产品风险度高的20个企业为试点企业,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质量受权人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做到了7个明确,即:明确了指导意见适用范围:适用于试点企业或其他自愿实施的企业;明确了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质量安全的**责任人,经授权的质量受权人是企业质量管理的负责人;明确了企业应提供实施质量受权人的必要条件:建立必要的实施制度和考核制度;明确了质量受权人的十四项职责:规定了执行法律法规、制定标准、体系内审、事故处置、质量监测、信息报送、决定权、否决权、产品放行批准权等职责;明确了质量受权人应具备的条件;明确了质量受权人授权要求和依法履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