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新闻网—衡水晚报讯(刘金英 李寿峰8日,武强县人民法院对五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
五起案件中,两起案件的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是屠宰个体户,在个人私利的驱使下,收购病猪、死猪屠宰、出售。尽管未造成食物中毒等严重危害,但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根据*高法院、*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依照《刑法》**百四十三条规定,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另外三起案件的被告人霍某某、程某某、尹某某均系包子铺经营户。他们在制作包子过程中,均违法添加了不同数量的含铝的泡打粉,在各自的店铺出售。国家卫计委等5部门下发《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中明令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以上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根据*高法院、*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依照《刑法》**百四十三条规定,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伏法,好好改造。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再也不做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