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是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或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以及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一般家庭常用的锅碗瓢盆、杯盘餐叉、玻璃容器等,以及不粘锅上的涂层等,都是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
这类产品存在的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风险不容小觑。如品质不合格的陶瓷制品,可能含有超标的铅、镉等重金属,在接触开水或者酸、碱性液体的时候,重金属就有可能溶出迁移到食品中被人体摄入,长期使用重金属溶出量超标的产品,有可能造成慢性重金属中毒,引发肾脏、血液、神经等方面的疾病,后果十分严重。
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就属于食安法中所说的“食品相关产品”范畴。进口商在进口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之前,应当**了解所经营的产品是否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举例来说,如不锈钢餐具,应当符合GB 9684-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制品》;陶瓷制品,应符合GB/T3532-2009《日用瓷器》,等等。上述国家标准可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www。sac。gov。cn上免费查询。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标准化体系建设的加强,*新的科研成果和检测手段融入国家标准的制定、更新中去,我国国家标准更新速度明显加快,在此提醒进口商要请经常关注相关标准的更新情况,注意新旧标准的更替。
如进口的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材质为新型材料,或者餐具上的涂层为新材质涂层,应在进口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相关部门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在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后方可进口。进口商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网站关注进口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相关公告。
如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产品或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根据《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综上所述,作为进口商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人,为了广大消费者及进口商自身的安全保障,进口商在与外方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排除两种负面情况:一、产品不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二、新品种未获得我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进口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只有避开上述两个雷区,方可从容进口。
(本文引述的《食品安全法》条目为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新《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