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日,
附件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公告(稿 年 月 日
农防字第 号
主 旨:订定“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一所定‘一定期间’为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止,‘特定种类动物传染病’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口蹄疫及狂犬病”,并自2015年7月1日生效。
依 据: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一第三项。
公告事项: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一**项规定,运输工具所有人于一定期间内,有擅自输入禁止输入之检疫物行为,或因其故意致使第三人以其运输工具从事该项行为,而散播特定种类动物传染病或有散播之虞者,其运输工具应予没入。其所定“一定期间”为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止;所定“特定种类动物传染病”如下:
一、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二、口蹄疫。
三、狂犬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