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阳光网讯(记者 郑思琪 通讯员 冷静因认为自己在超市买到了过期
张某称自己经营一个甜品店,2015年1月30日晚6时前,张某到东莞市南城某超市购物,见到某品牌的奶酪比较便宜,就购买了六盒(买一送一装,商品和赠品合计12盒。买了之后,张某发现商品的外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2014年1月29日,保质期至2015年1月29日。于是,张某到超市前台要求退货及十倍赔偿。超市不同意,张某遂将超市告上东莞市**法院,要求退货并支付10倍赔偿金,共计3953.4元。
庭审现场,被告超市确认张某提交购物小票的真实性,确认购物小票上该款奶酪商品号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条形码是一致的。但被告主张当时发现过期货物之后,马上去查库存,系统显示没有该货物,原告却一下就买了六件,因该品牌奶酪的条形码是一样的,被告对商品来源有疑问,所以没有赔偿。后来经过盘点,发现库存里面还是没有该商品,系统上现在显示-6。
庭审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双方确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359.4元并赔偿3594元以了结双方之间的纠纷。
法官提醒: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既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涉及老百姓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商家作为商品的销售者,在进货的时候,应严格把关,及时审查和严明在其商场销售的商品标注的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要加强管理,规范进货渠道,保留进货凭证。作为消费者,一旦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要搜集好购货小票、发票等证据,与经营者协商、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