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频道6月3日电(记者 赵紫东国家要求
去年,消费者侯某在华润万家超市冉家坝SM店购买了邓家广安盐皮蛋、万利福牌亚麻籽油、凤冠牌浓香菜籽油等25件商品,总价款为1441.30元。
随后,侯某发现这三类商品的标签上营养成分表修约间隔为1,没有达到0.1的国家要求;凤冠牌浓香菜籽油仅标识不含胆固醇,没有标识胆固醇含量及其占营养参考值的百分比。
对此,侯某认为华润万家超市出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华润万家超市作为商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第四十二条**款第(九项、第九十六条第二款,《*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认定华润万家超市向侯某销售的三种商品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决华润万家超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侯某货款1441.30元,并赔偿其损失14413元,合计15854.3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华润万家超市负担。
一审宣判后,华润万家超市不服,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润万家超市上诉进行宣判。一中院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华润万家超市上诉,维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