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加宰杀后
2014年3月至5月16日间,林甲、林乙等11名被告人,分别在购买菜牛屠宰的当天早上,在菜牛行强行给牛灌水,待牛胃里的水被吸收后,当天下午将牛统一运往屠宰场进行宰杀。
市法院认为,12名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在屠宰前自行或者让他人向活体牛灌水,增加牛肉重量,屠宰后进行销售,以次充好,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林甲帮人给牛灌水达50余头,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林甲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林乙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通讯员 芮萱 记者 黄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