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紫为鼓励公众积*举报
该《办法》规定,凡举报涉及本省境内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依据举报的违法事实,将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并根据案件的货值金额,对一级举报奖励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二级举报奖励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三级举报奖励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高不超过30万元。同时,该《办法》规定,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