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20吨“毒肉食”流入寻常百姓家

百检网 2021-11-15

    3克即可致人死亡,黑心商贩为追求利益*大化,竟用这样的材料加工猪肉;三年时间,20余吨“毒猪肉”流入寻常百姓家,黑心商贩为此非法获利40余万元。近日,齐河首例煮制熟食添加工业亚硝酸钠食品犯罪案件告破,四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高额罚金。

    5月6日,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的徐某祥、王某生、徐某秋、刘某云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另外三名被告人王某生、徐某秋、刘某云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八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各两万元。

    原来,今年46岁的被告人徐某祥是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某村人,其父亲徐某秋自1992年开始在家里经营一家肉食加工厂,煮制肉食进行销售。因为肉质口感不错,生意也算红火。

    2002年,徐某秋因为年纪大了,将生意交给儿子徐某祥打理,自己则和儿媳妇刘某云在厂里帮忙。然而,徐某祥为提高所煮猪肉的品相、谋取更多利益,不顾群众的身体健康与食品安全,自2012年开始,放弃在传统工艺中煮肉时使用的食品用硝,转而购买和使用含有致癌物质并且可能引起食物中毒的工业亚硝酸钠(即工业用硝,添加到煮制的肉食中,并将煮好的肉食销售至齐河及周边群众食用。

    检察机关查明,自2012年至2014年7月,徐某祥等人共煮制销售添加工业亚硝酸钠的肉食20余吨,非法获利40余万元。王某生明知工业亚硝酸钠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明知徐某祥将工业亚硝酸钠用于煮制熟食销售的情况下,自2012年以来仍将200余斤工业亚硝酸钠销售给徐某祥。

    经鉴定,徐某祥、徐某秋、刘某云生产、销售的猪脸、猪肝等肉食品中亚硝酸钠的含量均严重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王某生构成共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 孙良玉 通讯员 贺学凯 崔婷婷

    据了解,该案系齐河县**起煮制熟食添加工业亚硝酸钠的食品犯罪案件,四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高额罚金,体现了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也警醒商家恪守诚信经营底线,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也要对消费者生命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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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亚硝酸钠俗称“工业盐”,有较强的毒性,不仅是致癌物质,而且人体误食0.2—0.5克即可造成食物中毒,3克即可致死,属于法律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因其具有着色、防腐作用,且价格明显低于食用级亚硝酸钠,所以多被无良商贩用于肉食加工,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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