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标签不容弄虚作假

百检网 2021-11-15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23日,上海机场检验检疫局收到一封举报信,举报人称,其在市场上购买了由A公司进口的咖啡豆,但咖啡豆上加贴的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标准要求。上海机场局随即对举报事项进行了核查,发现A公司进口的咖啡豆擅自改换了经检验合格的食品中文标签,属弄虚作假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上海机场局对A公司违法产品予以没收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案件分析】

    本案中,2014年4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A公司生产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上海机场局是否能够就同一批货物再次对A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为人基于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任何行政机关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此,上海机场局是否能够对A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主要取决于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正确理解。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A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基于的违法事实是:A公司生产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而上海机场局通过举报核查,发现A公司在进口该批食品后,存在擅自改换经检验合格的食品中文标签的违法行为,属弄虚作假。

    由此可以看出,A公司对于同一批进口食品实施了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因此,即使上海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A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上海机场局仍然应当对A公司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本案中,A公司的违法行为较为隐蔽,检验检疫作为进口食品检验的口岸执法机关,对于此类违法线索难以主动掌握。此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是通过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食药监等执法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的成效,更是检验检疫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管链上,履职到位不越位、监管有力不缺位的有效印证。执法实践证明,唯有加强执法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发挥多部门执法合力,使违法行为无处藏身,才能真正构建食品安全企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共治的新秩序。

    【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八条第三款 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凌蔚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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