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7月23日,上海机场
【案件分析】
本案中,2014年4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A公司生产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为人基于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任何行政机关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此,上海机场局是否能够对A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主要取决于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正确理解。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A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基于的违法事实是:A公司生产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而上海机场局通过举报核查,发现A公司在进口该批食品后,存在擅自改换经检验合格的食品中文标签的违法行为,属弄虚作假。
由此可以看出,A公司对于同一批
【案例启示】
本案中,A公司的违法行为较为隐蔽,检验检疫作为进口食品检验的口岸执法机关,对于此类违法线索难以主动掌握。此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是通过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食药监等执法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的成效,更是检验检疫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管链上,履职到位不越位、监管有力不缺位的有效印证。执法实践证明,唯有加强执法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发挥多部门执法合力,使违法行为无处藏身,才能真正构建食品安全企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共治的新秩序。
【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八条第三款 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凌蔚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