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5月11日讯(YMG记者 刘晓阳 通讯员 王健近日,
五元面包索赔一千
5日,消费者陈先生在蓬莱某超市花5元购买了一袋夹馅面包。第二天早晨准备食用时他发现面包发霉了,生产日期并没有过期。
陈先生拿着面包到超市要求赔偿。超市负责人在查明情况后认为没过保质期发霉是包装破损造成的,答应给予赔偿。双方就赔偿数额问题进行了协商。超市提出赔偿陈先生人民币50元。陈先生不同意,认为自己受到了很大的精神损害,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双方争执不下。陈先生遂投诉至蓬莱市消费者协会。
消协进行了调查。关于赔偿数额,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
蓬莱消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高限额为支付价款的十倍,而且这种赔偿以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市并未销售过期产品。*终陈先生放弃了高额的赔偿要求。经调解,超市赔偿给陈先生50元,并赠送一份礼品表示歉意。
过度维权要不得
消协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过度维权并不鲜见。“维权过度”一方面说明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增强,一方面也反映出一些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很多消费者不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哪些权利与义务,对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识模糊,因此,在投诉中提出了超越法律之外的要求。
消协提醒,消费者应以解决问题为主要目的,而不是为了争取额外的利益。部分消费者由于对法律理解出现偏差和维权观念存在误区,在投诉过程中提出高额无依据的赔偿要求,甚至恶意索赔,更有甚者利用商家顾忌企业声誉和社会影响的心理漫天要价。消费者过度维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