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男子购买5元面包发霉 向超市索赔1000元遭拒

百检网 2021-11-15

    水母网5月11日讯(YMG记者 刘晓阳 通讯员 王健近日,烟台蓬莱市民陈先生购买的面包发霉,向超市索赔1000元,遭拒,投诉至蓬莱市消费者协会。

    五元面包索赔一千

    5日,消费者陈先生在蓬莱某超市花5元购买了一袋夹馅面包。第二天早晨准备食用时他发现面包发霉了,生产日期并没有过期。

    陈先生拿着面包到超市要求赔偿。超市负责人在查明情况后认为没过保质期发霉是包装破损造成的,答应给予赔偿。双方就赔偿数额问题进行了协商。超市提出赔偿陈先生人民币50元。陈先生不同意,认为自己受到了很大的精神损害,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双方争执不下。陈先生遂投诉至蓬莱市消费者协会。

    消协进行了调查。关于赔偿数额,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蓬莱消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高限额为支付价款的十倍,而且这种赔偿以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市并未销售过期产品。*终陈先生放弃了高额的赔偿要求。经调解,超市赔偿给陈先生50元,并赠送一份礼品表示歉意。

    过度维权要不得

    消协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过度维权并不鲜见。“维权过度”一方面说明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增强,一方面也反映出一些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很多消费者不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哪些权利与义务,对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识模糊,因此,在投诉中提出了超越法律之外的要求。

    消协提醒,消费者应以解决问题为主要目的,而不是为了争取额外的利益。部分消费者由于对法律理解出现偏差和维权观念存在误区,在投诉过程中提出高额无依据的赔偿要求,甚至恶意索赔,更有甚者利用商家顾忌企业声誉和社会影响的心理漫天要价。消费者过度维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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