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用“奥丁格”中文商标啤酒 闽进口商被判侵权

百检网 2021-11-15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将至,福建省高院昨天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我省201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例。这些案例中就包括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具有司法里程碑意义的“奥丁格啤酒”商标侵权案。

    俞先生系“奥丁格”中文商标的所有权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啤酒。俞先生将该商标授权许可深圳市永盛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泰公司”使用。永盛泰公司系德国奥丁格国际酿酒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授权进口经销商。永盛泰公司在国内进行产品宣传时所使用的该啤酒品名均为“奥丁格啤酒”。

    被告莆田市瑞升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升公司”从荷兰进口了1872箱由奥丁格国际酿酒公司生产的啤酒。瑞升公司所销售的上述啤酒瓶身加贴有中文标贴,品名为“奥丁格啤酒”。俞先生得知后十分生气,为此诉诸法律。他认为,被告在销售的进口啤酒产品上使用了与“奥丁格”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进口的正牌啤酒产品上加贴中文标签是按照进口产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的“奥丁格”中文商标经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在其进口的啤酒产品上加贴中文标签虽无不当,但使用“奥丁格”文字没有合理理由,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认,挤占原告市场份额,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因此应停止侵权行为。

    据福建省高院的有关法官介绍,该案系福建省内首例因原被告双方均销售来自境外同一公司的正牌产品时所引发的商标侵权民事纠纷,也属于福建省内首例非典型性平行进口纠纷案件。该案的处理对全球经济环境下贸易企业和国内销售商如何加强自身管理,减少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意义。

    又讯 福州晚报记者从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1年在福州和厦门两地实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

    2014年,福州鼓楼区法院和厦门思明区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62件,占全省审结案件数的近30%。

    据统计,2014年,全省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案件分别为3873件和349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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