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5日,
公告事项如下:
一、订定机关:“卫生福利部”。
二、订定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九条**项及第二项。
三、旨揭应建立食品及相关产品追溯追踪系统的食品业者如下:
婴儿及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的制造、加工、调配、输入及贩卖业者。
市售包装乳粉及调制乳粉产品的制造、加工、调配、输入及贩卖业者。
四、有关本公告事项三食品业者的规模及实施日期如下:
**款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办有工厂登记且资本额三千万元(含以上者,自2015年12月31日实施;办有工厂登记且资本额低于三千万元者,自2016年7月1日实施。
**款的输入业者:办有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者,自2015年12月31日实施。
(三 第二款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依“卫生福利部”2014年10月27日部授食字第1031302873号公告,办有工厂登记者,自2015年2月5日实施。
(四 第二款的输入业者:依“卫生福利部”2014年10月27日部授食字第1031302873号公告,办有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者,自2015年2月5日实施。
(五 **款及第二款的贩卖业者:办有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且资本额三千万元(含以上者,自2016年12月31日实施。
五、本公告事项四的食品业者,其依“食品及其相关产品追溯追踪系统管理办法”规定保存的纪录,应于原材料进货及产品出货后三个工作天内至“食品追溯追踪管理信息系统(非追不可”(
制造、加工、调配业者:办有工厂登记且资本额三千万元(含以上者,自2015年12月31日实施;办有工厂登记且资本额低于三千万元者,自2016年7月1日实施。
输入业者:办有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者,自2015年12月31日实施。
(三 贩卖业者:办有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且资本额三千万元(含以上者,自2016年12月31日实施。
六、本公告事项四的业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应使用统一发票者,应使用电子发票,自2015年5月3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