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本省
《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人。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情况应在食堂餐厅内公示。建立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制度,并通过鼓励和支持学校食堂推行电子监管等开展明厨亮灶活动,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实施细则(试行》还对食品加工操作流程进行了严格规范,明确了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加工场所的布局及工艺流程等相关规定。要求学校食堂(供餐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把好采购供应关,严格把好各类食品的采购验收关,认真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将通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