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田珍祥因超市擅自销售使用“
2013年4月,龙井茶协会的代理人王先生在北辰购物中心一层“江南村茗茶”柜台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带有“西湖龍井”字样的礼盒装茶叶一件,价格为250元。该茶叶手提袋、包装盒及茶叶罐上均突出显示有“西湖龍井”字样,罐内的锡纸茶叶包装袋上突出显示有“西湖龙井”字样,但未显示茶叶的生产厂家。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龙井茶协会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
龙井茶协会诉至法院称,协会是“西湖龙井”商标的注册人,北辰超市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北辰超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而北辰超市辩称,经营的柜台获得了授权,具有合法的进货来源,协会购买的产品是散装龙井茶,其向销售人员索要了西湖龙井茶的包装礼盒,客观上并不会产生误认的后果,所以不同意龙井茶协会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西湖龙井”商标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未经许可在茶叶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龙井茶协会有权依法追究其侵害商标权的责任。北辰超市销售的涉案茶叶内、外包装上均标有“西湖龍井”或“西湖龙井”字样,上述使用方式足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但龙井茶协会未举证证明其20万元的计算依据,无法确定其实际损失及北辰超市的侵权获利。*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北辰超市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带有“西湖龍井”及“西湖龙井”标识的茶叶商品,并赔偿龙井茶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