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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这一商标证明使用“西湖龙井”标志的茶叶的原产地、制造方法和特定品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商标在2012年4月27日被商标局认定为******。
2014年,龙井茶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发现上海雨前春茶叶有限公司在销售的茶叶包装上和印刷的名片上都显著地使用了“西湖龙井”标记。随后,龙井茶产业协会向雨前春茶叶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雨前春茶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予以一定赔偿,但是雨前春茶叶公司却置之不理。于是,龙井茶产业协会将雨前春茶叶公司告至法院。
在庭审中,雨前春茶叶公司辩称,其出售的是散装茶叶,应购买者要求提供礼盒包装,在纸袋、礼盒和茶叶罐上使用的是“西湖龍井”,名片上印的是“虎牌西湖龙井”,与“西湖龙井”注册商标并不相同。
经当庭对比,法院认为雨前春茶叶公司的“西湖龍井”与注册商标相比,区别仅在于简繁体、字体和横竖排列,足以使公众误以为该商品是来源于特定产地并具有特定品质的商品。而将“虎牌西湖龙井”印在名片上,属于广告宣传行为,目的在于让相关公众识别其销售的茶叶的来源。但雨前春茶叶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销售的茶叶来源于“西湖龙井”的指定生产区域且符合“西湖龙井”的品质要求。
法院认定雨前春茶叶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西湖龙井”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综合考虑涉案证明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等因素,法院判决雨前春茶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