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诉
三中院认为其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因此驳回其诉讼要求
本报讯(记者 杨琳认为农业部对
诉农业部要求公开转基因相关信息
2013年6月25日,黄乐平律师认为农业部对于转基因生物的信息公开并不透明,他致函农业部,申请公开转基因生物进口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涉及内容包括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种类以及每一种类的进口数量、三种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转基因大豆的安全评价报告、农业部未批准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的原因、保护本土农业和农民利益免受进口转基因农产品冲击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落实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的具体措施和落实情况等五个方面的信息。
2013年7月15日,农业部做出了《关于黄乐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农业部对于批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种类、标识管理及三种转基因大豆的安全评价资料进行了公开,对于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数量等其他申请公开的事项,农业部称属于对有关问题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黄乐平随后向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并于10月17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驳回转基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书》。
黄乐平不服农业部驳回信息公开的复议决定书,于2013年11月4日正式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农业部称未答复问题不在公开范围
日前,黄乐平诉农业部转基因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在北京市三中院一审开庭。
农业部认为,未答复的问题属于政府咨询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农业部称,政府信息公开必须满足信息客观存在、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信息不需要农业部搜集、汇总、加工、分析这三项条件。
黄乐平则认为,农业部关于“政府咨询”的答复在法律上缺乏依据,对于不存在或不确定的信息,农业部应当答复为信息不存在,或者需要向其他部门申请公开,而不能以属于咨询事项为由拒绝公开。
法院驳回律师诉讼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相关规定,政府信息应具备职权性、载体性的特征,即政府信息应当是由具备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客观掌握,并通过特定载体反映的既已存在的信息。农业部仅负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的行政之权,对黄乐平所申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数量”并无审批权限。
至于黄乐平提出的其他问题,诸如“农业部未批准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的原因,”“保护本土农业和农民利益免受进口转基因农产品冲击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并非客观存在的信息,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所规定的“政府信息”的特征要件,因此,三中院一审驳回黄乐平的诉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