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农牧厅了解到,该厅与自治区
据了解,《协议》明确了双方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五项职责,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包括收购、贮藏及运输过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食用动物及其产品、食用农产品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按《协议》进行管理。两部门将实行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农业部门建立以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以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查验为基础,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两部门还将在追溯管理、检验检测资源共享、监管执法合作、应急管理等方面加强合作,确保我区食品质量安全。(记者 杨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