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平凉讯(记者 惠程华3月31日下午,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件,分别对被告人昌敬森、张爱菊终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3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4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昌敬森伙同被告人张爱菊(系昌敬森之妻,在平凉市崆峒区二十里铺工业园区所租用的厂房内,使用水、乳化稳定剂、阿斯巴甜、白砂糖等原料,配制生产纯牛奶、核桃奶、大红枣营养奶等8大类15种牛奶饮品,并在未取得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印制“清真”等字样的包装。同时,昌敬森、张爱菊自制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单,印贴产品合格证后,将各类产品销往平凉市崆峒区及泾川县、华亭县、崇信县、灵台县、庆阳市宁县等地,销售金额31216元。案发后,从其生产车间及租赁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类牛奶饮品82418箱,货值金额659265元。经平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样检验,其生产、销售的牛奶饮品均为不合格产品。
昌敬森、张爱菊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大量生产、销售劣质牛奶饮品,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