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
售卖含有甲醛的虾潺,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去年9月,市市场监管局餐饮流通科对胜山一家快餐店进行定性抽检时发现,其经营现场的虾潺甲醛显示为阳性,是购自当地一家农贸市场一位陈姓水产摊贩。随后,胜山市场监管所对陈先生的摊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共有虾潺5.91公斤,从随机抽取快速定性检测以及后续的定量检验结果显示,检测项目中的甲醛都呈阳性反应。
市市场监管局认为,甲醛属于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陈先生销售的虾潺甲醛含量超标,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因此已涉嫌犯罪。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应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依照《*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解释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
*后,市市场监管局将此线索以及检验结果和相关报告移交给胜山派出所,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来处理。
用非食用松香给猪头脱毛,将被刑拘并处罚金
今年2月,匡堰市场监管所在当地的一处临时菜市场摊位检查时发现,四川籍马某正在将松香烧熔后给猪头脱毛,现场有10只已脱毛的猪头、2只尚未脱毛的猪头。经详细询问后,马某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也未能提供松香的来源、进货单据,涉嫌将非食用松香烧熔于铁锅给猪头脱毛。当即,执法人员对铁锅内已使用的松香和地上尚未使用的松香进行了抽样,证实当事人在用非食用松香给猪头脱毛,随后马某便被赶来的公安执法人员当场带走调查。
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马某涉嫌将猪头使用非食用松香脱毛后出售,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四条规定,即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贩卖上门兜售的问题烧酒,结果被罚2000元
今年2月16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观海卫一家经营原浆糟烧陈年烧酒的食品店进行了抽检,市食品安全检测中心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所经营的原浆糟烧陈年烧酒的检验样品酒精度(20℃项目不符合GB/T20821-2007《液态法白酒》及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于3月16日立案调查。
该店的经营者是一位李女士,店里的许可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雪茄烟零售,一般经营项目为日用百货零售。据悉,今年1月,李女士从上门配送人员处以18元/桶的价格购入原浆糟烧陈年烧酒,买了20桶以每桶20元的价格在店内销售,不过当事人的具体信息已经无法提供。
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浆糟烧陈年烧酒的行为,已违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较少,且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后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元、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