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奶脂肪值中英文标识不一 消费者讨“说法”

百检网 2021-11-15

    法制今报4月2日讯  连城县的老杨以每盒151.9元的价格,从某超市购买了7盒罐装牛奶,付款1063.3元。此后,老杨发现牛奶外包装上的产品脂肪信息中英文标识不一致,老杨遂将超市和牛奶生产商一并诉至法院。

    老杨认为,牛奶的中文标签100克营养成分表中脂肪标示为“0.8%”,而英文标示脂肪应为“5.8%”。

    “牛奶的中文脂肪标注出现错误!”老杨是因为患有脂肪肝才购买低脂牛奶的,如今买到高于标示7倍多脂肪的牛奶,不禁又急又怒,当即返回超市要求赔偿损失,遭到拒绝。老杨将超市和牛奶生产商一并诉至法院,认为俩被告未履行法定责任,公然生产、销售《食品安全法》禁止销售的食品,致使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因此要求俩被告共同退还货款1063.3元,并按货款的十倍赔偿损失共计10633元。

    诉讼期间,生产商表示同意将货款退还老杨,但俩被告均不同意承担十倍赔偿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作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并非特殊体质,涉案牛奶中英文标签上的脂肪值标识不一,并不能说明牛奶未达到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杨某要求超市及生产商共同承担十倍价款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后,法院判决老杨将所购牛奶退还生产商,生产商收到退货后将货款1063.3元退还老杨,驳回了老杨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依法理性维权方为正道

    食品药品的安全事关国计民生。为严厉制裁失信经营者、充分补偿受害者,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了十倍价款的赔偿金制度。去年3月15日起实施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该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实际人身损害为前提,进一步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然而,这一规定的适用有一个“隐含的”条件,即消费者确实购买了不安全的食品。本案中牛奶脂肪的中文翻译出现偏差,但这一偏差通常并不会影响消费者对牛奶的购买选择,以及牛奶的饮用、口感等,也并未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基于此,杨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应当提醒广大消费者的是,解读新《消法》切莫想当然。比如,有的消费者根据新《消法》第25条关于“后悔权”的规定,网购有塑封膜的图书,收到书后拆了膜7天内读完,再要求“退货”,借口“维权”把网络书店当成自家“图书馆”,显然是滥用了这种“后悔权”,因此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平等保护消费者和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依法维权,倡导理性维权,抑制过度维权,才符合新《消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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