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缘牌猴菇饼干有仿冒知名商品之嫌 潍坊已停售

百检网 2021-11-15

    3月23日,来潍坊出差的杜先生向记者反映,在奎文区中兴街附近有一个销售饼干的摊位,其销售的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鼎缘牌“猴菇”饼干与江中集团生产的“猴姑”饼干包装十分相似,且摊位上的广告语和代言人也跟“猴姑”饼干的一样,很容易造成混淆。对此,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认为鼎缘牌“猴菇”饼干的内包装仿冒了他们品牌的“猴姑”饼干,现已上报给总公司。随后,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的工作人员责令该摊位的相关负责人暂停销售。

    市民买到山寨饼干

    3月23日,家住诸城的杜先生告诉记者,3月21日他到潍坊出差,在奎文区中兴街上发现一家销售“猴菇”饼干的摊位。

    “我很喜欢江中集团的‘猴姑’饼干,看到这里有卖的,就花了三十多元购买了两斤饼干。”杜先生说,他回酒店后吃了一袋,感觉口感不对,仔细查看发现他买的不是“猴姑”饼干,而是鼎缘牌的“猴菇”饼干。“当时我还以为是打折产品,那个摊位的宣传画和江中集团的一模一样,包装也很相似。”杜先生说,当天下午他去摊位要求退货,销售人员称他们没说过卖的是江中集团的产品,只怪他自己没看清楚。

    23日上午,记者到东风东街与中兴街交叉口处找到那个摊位,发现该摊位搭起一个棚子,棚子上有“胃不好,猴菇饼干,养胃”的广告语,还有徐静蕾的宣传照。一名销售人员表示,这款“猴菇”饼干16元一斤,口味很好。记者问这与江中集团的“猴姑”饼干有什么区别,该销售人员称,这是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鼎缘牌“猴菇”饼干。“江中集团的‘猴姑’饼干一盒要几十元,而这种一斤才16元。”本想购买饼干的市民李女士说,不仔细看根本分辨不出两种饼干的区别。

    江中集团 已将该情况上报给总公司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几名工作人员也赶到了现场。该公司潍坊销售主管邓桂学表示,*近他们公司接到不少市民的投诉,称在中兴街买到的饼干味道有一些不对。

    邓桂学拿出鼎缘牌的“猴菇”饼干,跟他们江中集团的“猴姑”饼干进行对比,记者注意到,两种产品在内包装上十分相似,只不过产品名称一个是“猴姑”,另一个为“猴菇”。两种饼干内包装背面一个写有“江中集团”,一个为“鼎缘”。在产品配料中,“猴姑”饼干包含猴头菇,而鼎缘牌的“猴菇”饼干配料为猴头菇粉。

    “这些饼干从外观设计上完全仿冒了我们公司的‘猴姑’饼干,消费者如果不仔细辨别就很容易混淆。”邓桂学说,而且该品牌的摊位上还有徐静蕾的照片,但是徐静蕾只是给江中集团的“猴姑”饼干代言,不可能再给该品牌代言。目前他们已将该情况上报给总公司。

    相关部门 存在仿冒知名商品的情况

    23日上午,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的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在现场调查后认为,鼎缘牌的“猴菇”饼干存在仿冒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情况。

    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康健告诉记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而鼎缘牌“猴菇”饼干的内包装和江中集团的“猴姑”饼干的内包装十分相似,名字也是一字之差,容易让消费者混淆。

    随后,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的工作人员通知了该摊位的相关负责人,责令其停止销售这些产品并等候检查。

    生产厂家 内包装模仿的是其他品牌

    3月24日,记者就饼干内包装问题电话联系到了鼎缘牌“猴菇”饼干的生产厂家——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他知道公司的产品和江中集团的有些相似,但内包装并没有模仿江中集团。当记者问到是否是自主设计时,该工作人员称,他们是模仿的其他品牌。

    对于销售点外挂着徐静蕾的宣传照片,该工作人员称,他们并没有请徐静蕾当产品代言人,这可能是当地销售商的宣传行为,跟他们无关。随后,记者又采访到一名负责该品牌山东地区销售的张姓经理,他说,中兴街上那个摊位的产品确实是他们厂家的,他曾接到过很多潍坊客户的电话,表示想进他们的货,但他们并没有在潍坊地区放过货,估计是商家从外地进的。对于该销售点摆放的徐静蕾宣传照的情况,他并不知情。

    律师 追究责任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对此,记者咨询了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的成强律师。成强认为,要追究相关主体责任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如所生产的产品质检合格、办理了商标注册,没有主观侵权的故意,那么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这两种饼干的内包装相似度*高,存在仿冒知名商品的情况。如内包装为厂家设计制作,则由厂家担责,如果内包装为销售方设计制作,则由销售方担责。

    “另一方面,作为产品的销售方,其有如实宣传、提供合格商品的义务,如销售者主观冒用其他商品的商标、包装等,则构成商标侵权。”成强说,此外,在本案中,销售方如果没经明星同意就私自贴出照片进行宣传,则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权利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记者 殷梦 王路欣(原载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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