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2日讯(记者 杨擎 通讯员 杨名峰 市民程某多次将收购的死因不明、未经检验、检疫的死狗、死羊卖给薛某,薛某再将肉卖到市场上,一年间销售总价值约3000元。近日,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
据了解,程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得知,薛某收购死因不明、未经检验检疫的死狗,并在家中加工屠宰后作为食品对外销售。程某便多次将从回河镇各村收购的死因不明、未经检验、检疫的死狗、死羊卖给薛某,销售总价值约3000元。
据了解,狗每斤能卖2元,羊每只能卖10元。程某共卖给薛某大约3000元到4000元左右的死狗、死羊。“薛某收购后把狗和羊的皮扒下来,当好肉卖。”程某说,每次自己把死狗拉到薛某家中时,薛某就在院子里给死狗扒皮,并把死狗肉放到冰柜中。薛某表示:“程某是串乡收购的死狗。我经过处理后每斤能卖到四五元,每次卖1000元左右。
针对该案件,济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销售死因不明、未经检验检疫的死狗,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同时,由于被告人程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从轻处罚。
*终,济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薛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