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俞某告超市欺诈,销售
据办案法官介绍,2014年6月10日、7月9日、8月1日、8月11日,市民俞某先后在姜堰某超市购买了永康缘深海多烯鱼油软胶囊、永康缘蔓越莓维生素C+E咀嚼片、永康缘夕阳红膳食营养素补充剂等共计3166元。
俞某吃了一段时间后发现,上述产品均系山东烟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超过该公司生产许可范围。
俞某还发现,产品说明书上载明的生产许可证内容与实际不相符。
俞某向姜堰区消费者协会和工商局投诉,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
姜堰区消费者协会受理后,致函到山东烟台市开发区质监局,并联合姜堰工商局先后两次发查询函到山东省
随后,姜堰工商局向超市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但超市认为,涉案产品上市前已经过严格的进货检查验收,检验报告齐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市表示,他们接到消协告知后,立即将产品下柜,不存在明知故犯的行为,故不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俞某将超市告上姜堰法院。
姜堰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超市作为食品销售商,应当认真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对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庭上,该超市虽声称已履行了应尽的进货查验义务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且其辩称的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超市销售的上述产品违反了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