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工商局公布了2014年度查处侵害
案例一:用了不该用的添加剂,要判刑
食物中的添加剂并不可怕,但如果用了不能用在食物上的添加剂,问题就大了。涉案人陈生川在其承包杭州海华满陇度假酒店鲍翅餐厅期间,为使食品卖相好,多次在加工、制作鲍鱼、鹅掌等菜肴过程中非法添加含有酸性橙Ⅱ的颜料,并将此加工、制作的食品对外出售,涉案金额7000多元。
酸性橙Ⅱ是非食品原料,对人体有毒害,食用后可能引起食物中毒,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陈生川违反了《
解读:陈生川的违法行为是因为有人投诉举报而被发现的。虽然违法使用添加剂的行为隐蔽性较高,但随着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重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了。同时,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也在不断加强。纵观同类案例,几乎没有人因为使用添加剂的问题而被判刑。这次对陈生川的处罚应该是较为严格的。
案例二:能用的添加剂,也不能滥用
从2014年8月开始,涉案人吴忠勇在未领取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员工,在市场上购进鸡胸肉原材料,并通过将冷冻的鸡胸肉解冻、切片、搅拌、添加日落黄等添加剂、穿串等一系列工作流程后,将制作好的成品肉串销往市场。至查获日止,违法经营额5.6万元。
吴忠勇使用的日落黄等食品添加剂、香精香料,依据《GB 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解读: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滥用添加剂的行为,一直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个案例的问题就出在“滥用”上。“滥用”包括两种情况:超范围使用,以及超量使用。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都有明确的规定,违法添加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必将受到严厉惩治。
案例三:只标注保质期,没用的
杭州新苗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为杭州市部分学校供应快餐的单位。2014年10月13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食品原料仓库进行检查,发现用于制作快餐的原料盐渍海带外包装未标注净含量、生产日期及批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对该公司作出没收盐渍海带4箱(28公斤和半成品海带丝24.2公斤;收违法所得16761.00元;罚款60267.55元的行政处罚。
解读:生产厂家是“太聪明了”,以为商品上有个保质期好像就大功告成了。其实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毫无意义。这个案例中,被抽查的盐渍海带并没有查出问题,但不表示其他标识不规范的食品都不存在问题。万一过期变质了,却因为没有标注生产日期而继续使用,*吃亏的还是消费者。
案例四:生产日期标了,可迟了半年
富阳市万市食品罐头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份生产的“迷你香薯”薯仔、腌渍“手剥笋”、“天目扁尖”笋干,生产日期未按实际生产日期标识,根据富阳市质量计量监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所生产的“迷你香薯”和“手剥笋”质量合格。但该公司生产经营违法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四十八条的规定。
富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富阳市万市食品罐头有限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解读:从这个案例的查处情况看,去年7月生产的食品所标注的生产日期都被多多少少地推后了,跨度*大的甚至标注到了今年。这不得不让人怀疑生产厂家的目的。失误操作的说法大概没有人会相信,抓住消费者爱买新鲜货的心理,用推迟生产日期标注的方法,达到延长销售时间的目的,才是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