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职业打假人胡先生等人刷卡10万余元,在南宁一商场内购买了已经过期的多盒
原告:
买到过期食品 依法应获赔偿
这批海参燕窝,是胡先生等人在南宁市万象城集品堂分两次购买,支付款约10.69万元。因退一赔十索赔不成,胡先生作为原告,将商家集品堂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及总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律师指出,《*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去年3月15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
此外,《
“退一赔十的诉求有理有据。”原告律师说,在《*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也有类似退一赔十的判赔案例。
被告:
未造成实际损失 原告属恶意索赔
被告律师辩称,原告所购买的海参产品是海参干品,该产品并未对原告造成损害,原告主张10倍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律师称,不管是根据《食品安全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对商家惩罚性处理的前提,均是以是否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为前提的,即消费者主张赔偿,必须以蒙受了实际损失为前提条件。而原告在被告处所购买的海参产品,因其并未食用,也没有提供如果食用可能对原告造成任何人身、财产损害的证明。因此,原告所主张的10倍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原告的行为属于恶意索赔,并不排除违法甚至构成刑事犯罪。”被告律师称,相关材料证实,原告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善意消费者,不排除依托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而通过诉讼敲诈商家。同时,在此事发生后,店里员工集体擅自辞职,不排除内外勾结存在其他违法嫌疑,其行为不应当获得司法支持。
被告律师还指出,在10.69万元的支付款中,只有价值6.76万元的海参产品是原告胡先生购买的,剩余的3.93万元,实际付款人为孙某而非胡先生。因此,被告与原告之间所形成的合同关系,其标的额仅为6.76万元,也只能在这个范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
进展:
被告不愿调解 法院择日宣判
原告律师称,在此前,被告曾提过3倍赔偿的方案,但原告未答应。在庭审程序告一段落后,法官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被告称不愿意,并表示“连10.69万元也不会退”。被告律师说,原告购买海参干品后,将商品带离店里有48小时之久,不排除有掉包嫌疑。原告律师就此回应,在与店方交涉时,店长覃某已确认原告所购买的海参干品过期并签字,还盖有集品堂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对于店长的行为,被告律师称这是“店员未经请示的个人行为”,在事发后,该店长已辞职。
因被告不愿调解,法官称本案将择日宣判。(记者 陈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