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张衡 刘女士带2岁的儿子去
家长起诉呷哺呷哺
但在判决书的文尾,法官写下这样的内容:“虽然本次事件从目前来看未造成原告的损害后果,但不能掩盖被告出现餐具不洁的事实,本院对被告的餐具清洁问题深感关切……被告仍应当以此为戒,更加注重食品卫生与安全。”
发生纠纷 呷哺就餐 称两岁儿吃出84消毒片
刘女士称,2014年3月12日晚上,她带着自己不到两岁的儿子到呷哺呷哺管庄科技大学店用餐。孩子在吃饭过程中,吃到了洗涤用的84消毒片。
“孩子辨识能力弱。吃的时候家长没发现,在吃到嘴里后才发现,就用手抠。后来孩子肚子难受,之后出现呕吐等不适症状。”
她表示,误食后,在呷哺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下,她带着孩子去民航医院就诊,之后又去儿童医院耳鼻喉科及消化内科就诊,经过检查未发现异常,医嘱变化随诊。呷哺公司支付了孩子在两个医院检查的医疗费用292元。
“事发后家长一直不放心,隔一段时间就会带孩子去检查,到医院检查和治疗后,症状得到缓解。”刘女士称,这件事导致孩子产生了对食物的恐惧心理,开始厌食。孩子的后续检查还需要一年时间。
2014年7月,李女士以原告法定代理人身份,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刘女士认为,呷哺作为一家大型连锁餐饮企业,明显没有尽到监管和自查的责任,饭菜卫生不合格,没有将饭菜洗干净就端上餐桌让顾客食用,严重违反了
为此,她要求该公司以书面形式公开向其道歉,并赔偿后续检查治疗费2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
庭审辩论 被告:白色物质应当是水垢
“刘女士和孩子在就餐过程中发现餐具上有白色物品,因公司员工自身专业知识所限回答说是84消毒片,但实际上是水垢,双方因此产生了误会。”法庭上,呷哺公司辩称。
呷哺公司表示,消毒片为强氧化剂,一般稀释后才能使用,如果直接食用会造成口腔黏膜及食道受损,不可能没有身体损伤。因此,餐具中残留的白色物质应当是水垢,而非消毒片。
刘女士将呷哺呷哺管庄科技大学店店面负责人为她写下的一张证明字条,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
证明字条上有这位店面负责人的签字。字条的内容为:“2014.3.12晚21:27于呷哺北京朝阳管庄科技大学就餐误食了消毒片,如出现食物中毒其它问题……”
刘女士当庭对法官表示,孩子吃到的确实是消毒片残留物,否则店面负责人不可能签字并带孩子去医院。
呷哺公司在法庭上表示,“如果(误食的真的是消毒片,监护人也存在过错。”
呷哺公司还称,用餐之后孩子父母坚持要求去医院检查,工作人员陪同孩子先后检查多次,并垫付了费用。
呷哺公司认为,此事未造成原告的不利后果,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发生了后续治疗费用,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呷哺公司表示同意调解,但条件是“给原告300元代金券和500元现金”,原告律师当场拒绝,表示呷哺*少也得赔偿6万元。
法院判决
门店负责人书面确认 故认定过错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原告在被告门店用餐时确实接触到了餐具上的白色物质。虽然被告不认可该物质为消毒片残留,但其门店负责人已经通过书面方式对此事实予以确认,故法院认为被告在提供餐具环节上存在过错。
虽然原告因误食被告残留在餐具上的物质而就医,但现有证据显示在事发后经过医学检查并未发现异常,原告主张的厌食、肠胃不适等问题亦无任何证据证明,且其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法院因此表示,医疗费用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性质相适应。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赔礼道歉,现无证据表明被告具有上述行为,故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杰告诉《法制晚报》记者,一审后,原告未上诉。
事实“不能掩盖” “应当以此为戒”
在一审判决书的文尾,法官写下了这样的内容:
“在此,本院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被告作为一家大型知名餐饮连锁企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应为基本服务规则。”
“虽然本次事件从目前来看未造成原告的损害后果,但不能掩盖被告出现餐具不洁的事实,本院对被告的餐具清洁问题深感关切。”
“被告仍应当以此为戒,更加注重食品卫生与安全,防微杜渐,为顾客提供更为优质贴心的服务,以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品牌形象。”文/记者 张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