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天津市龙华盛饮用水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张殿龙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清)质监罚字〔2015〕8号 |
案由:天津市龙华盛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饮用纯净水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天津市龙华盛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规格 18.9L/桶,生产日期2014-08-15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 |
行政处罚种类: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三十二 条第三十九 条第五十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