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食药安全领域首次“行刑协作”
涉嫌
本报讯 (记者 白静记者1月21日从自治区
据介绍,该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查办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案件,具体包括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酒类、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案件。
规定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日常检查、检验检测、受理举报投诉、案源线索通报或新闻媒体曝光等途径,发现侵权和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案件线索通报后,应当及时派员联合开展初步调查。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依法立案侦查;对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接到线索通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移送部门。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行采取紧急措施。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及时退回案卷材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相应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向检察机关书面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及时依法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根据此次出台的规定,行政执法中发现食品药品违法经营行为,触犯刑法的或涉案案值比较大的案件,食药监部门须及时移交公安和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还可以提前介入监督行政执法,促使执法更加到位。此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有犯罪现场可能遭到破坏,犯罪嫌疑人可能逃匿、销毁证据、转移或者毁灭关键证据、转移或者隐匿涉案财物等紧急情形,有必要及时控制嫌疑人、保护现场等情况时,公安机关应当提前介入,也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公安机关已查清问题产品流向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