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杨绿化西平县杨庄乡一
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以来,被告人宋某在西平县杨庄乡杨庄街其开的店内生产、销售包子时,违规添加对人体有害的含有硫酸铝铵的泡打粉添加剂(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明确要求: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2014年7月23日西平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对被告人宋某生产、销售的包子进行抽样检查。经漯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采样的包子中铝含量为332mg/kg。洛阳市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在宋某处提取的泡打粉主体成分为:硫酸铝铵、碳酸氢钠、碳酸钙、硫酸钙。
西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包子中掺入不得添加的含有硫酸铝铵泡打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宋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