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过期食品 消费者可主张10倍赔偿

百检网 2021-11-15

    近年来,媒体频频爆出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的事件。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如何索赔,本期说法邀请律师予以详解。

    案例1:超市买到过期方便面诉至法院获10倍赔偿

    2014年6月10日,陈女士在江西省彭泽县某超市购买了一箱标价60元的方便面,回到家拆封后发现该箱方便面已过保质期,陈女士即刻返回店内要求赔偿,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超市赔偿该箱方便面价值10倍的赔偿金600元。超市负责人表示,陈是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属于利用超市方的过错来谋求利益,应该不进行赔偿。

    主审法官认为,证据无法证明陈女士在故意买假的购物动机,即使能清晰地拍到她搜寻的是保质期,也无法据此为理由抗辩赔偿,因为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该超市仍然摆放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方便面,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判令被告赔偿600元。

    案例2: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退一赔十商场不承担

    2015年1月3日,广西南宁市民林先生在一超市购物时,买到货值798元的3种过期食品,协商索赔耗3个小时,超市方称“财务已下班”,林先生只好把这一批问题食品先带回家。

    超市经理表示,货架上留下过期商品,确实是超市方的过错,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只愿意退还货物并赔偿2000元,而非林先生索要的6000元。但这些责任都将层层落实到超市员工头上,如此大额索赔,他们也无力承担。林先生则引用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称,如果按“退一赔十”的要求,将是7980元;他只索赔6000元,已经出于谅解。

    案例3:买到4种过期食品老板只退货不赔偿

    2014年03月15日中午12时许,许先生在广东省东莞市南城篁村下墩路口的连锁生活超市内购买了20件物品,总价值63.9元,包括方便面、白萝卜、火腿肠、老米酒、利是糖等。

    许先生回到家中拆开后发现那包利是糖是过期的。许先生仔细核对每一件物品的保质日期发现其中竟然有4件商品已经过期。林先生找超市理论。超市的老板承认这一事实但只愿退货不愿赔偿。对于售卖过期食品,老板解释称,“由于装修店面,还没来得及撤架”。

    主持人本报记者董子彪

    嘉宾甘肃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富萍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蒲夏煜

    主持人:关于过期食品的索赔问题,目前适用的法条有哪些?

    谢富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法》也明确了对经营单位的处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要求对方赔偿。

    蒲夏煜: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均应予支持。这也对时下流行的网购作出了约束。

    主持人:为什么消费者在索赔时常常会遇到拒绝,甚至连退货都难?

    谢富萍:在现实生活中,导致消费者索赔困难的原因主要有:商家**会用各种理由,甚至以消费者有可能作假为由拒绝赔偿,而消费者手里除了购物小票和过期食品,没有别的证据,而购物小票却难以证明过期食品确实购于涉案商家。

    还有,消费者难以证明商家是否“明知”食品过期不安全。当案件诉至法院后,《食品安全法》也成为商家的护身符。因为《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能十10倍索赔,但自己的包装是好的,他们也分辨不出好坏,只是还没来得及撤架,因此不是“明知”。

    目前,审查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主要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采用列举方式,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内容。即凡是不符合该条规定的食品均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种审查形式是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是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必须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食品安全定义标准的食品,即该食品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根据《侵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可见,惩罚性赔偿是以造成损害为前提条件的。所以10倍赔偿罚则是以损害的发生的为适用条件的,也致使有的商家以此钻空子拒赔。

    主持人:在索赔中,消费者又该注意哪些事项?

    蒲夏煜: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主张10倍赔偿,必须满足下列构成要件:**,必须证明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实施了加害行为,即食品生产者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食品销售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次,该法对于食品生产者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于销售者则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消费者遇到“非法”食品的生产者时,被侵权人无需举证证明食品生产者具有主观过错。但当被告为食品销售者时,被侵权人必须举证证明食品销售者明知其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就出现了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当事人举证较难的现象。

    因此,赔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国家权威部门监测或抽查并对社会公示的不合格产品,而商家仍在销售,无论商家是否承认知情都是故意销售不合格产品;其次,已经超过了预包装上写明的食品保质期,而商家还在销售的也算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第三,商家销售食品外观已经明显腐烂变质的食品。这三项中任意符合其一,消费者都可以向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家提出10倍赔偿金。

    谢富萍:另外,消费者还需在购买物品时注意查看,食品、药品的包装盒(袋上都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购买日期减去生产日期就可以计算出食品、药品是否在保质期内,超过期限了就是过期产品。消费者在购物后还应保存好购物小票、发票、质量不合格食品及包装等。还有因食用过期食品造成人身受到损害的,还应该保留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误工证明、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票据等资料。

    另外,多数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不合格食品认为所购食品价格不高,自己费钱费力还找气生,成本大于收益,此种心理恰恰却助涨了商家的拒赔心理。

    主持人:消费者买了过期食品,但商家拒不执行10倍赔偿怎么办?

    谢富萍: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然后消协出面协调;向工商12315投诉,工商部门根据调查情况责令执行;向质监部门投诉,质监部门责令生产厂家执行;和生产厂家或商家协商解决;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对拒不执行召回者,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可实行经济处罚。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000元~50000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可处货值金额5~10倍罚款,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蒲夏煜:除了我们上面提到的外,还有一种以买赠、捆绑等形式进行促销的商品中,有一部分是即将过期的临界食品。作为商家则需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在销售中作“即将到期”的明确提醒。而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过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依法处置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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