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荆常忠 通讯员 宋传媛 报道 近日,滨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判6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滨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以来,6名被告人在加工鱿鱼、虾仁等水发货时,为增加产品的色泽及硬度,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加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明令禁止使用的含甲醛、过氧化氢等物质的添加剂,后将其加工的鱿鱼、虾仁等在滨城区六街批发市场摆摊出售。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公安机关随机提取扣押的被告人所加工的产品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鱿鱼甲醛含量*高达32毫克/公斤, 虾仁甲醛含量达94毫克/公斤。
滨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