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宫海平
本报记者 朱文达 梁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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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要求,在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摸排工作,2015年上半年完成告知性备案总数的70%,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告知性备案工作,3年内实现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全覆盖。《指导意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出了准入要求,明确其应在生产场所、设施与设备、人员、生产过程、管理制度等方面具备基本条件,同时明确了禁止性行为和主体责任要求。
依照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下列食品: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酒类,包括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食用酒精;饮料(包括桶装饮用水、冷冻饮品等;肉制品(腌腊肉、酱卤肉制品除外;调味料,包括酱油、食醋、糖、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烤鱼片;**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指导意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规范监管提出了告知性备案制度、严格生产质量标准、实行公开承诺、实施包装标识管理、实施产品抽检制度等。将小作坊食品抽检纳入市、区(市两级食品安全年度抽检计划,市级、区(市级均被要求加大对高风险、重点和大消费量食品的监督抽检密度,及时对抽检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消费预警。
《指导意见》还要求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为**责任人”的总体要求,街道办、乡镇政府要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台账和业户档案,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各区、市食药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户籍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实施网格化、规范化、痕迹化管理,同时要求严厉查处违法行为。食药监部门、公安等部门及各区市间要加强配合,建立联动及综合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长效机制。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严肃查处,对规定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目录内品种的生产者和黑作坊要依法取缔。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