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14年11月1日开始如果
“*低消费”被关门
餐馆、酒店尤其是相对条件较好的 ,之前有的在包厢设置*低消费,这一直是餐饮行业的顽疾,虽然饱受诟病,却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中并无针对性条款而始终为部分商家所采用。此次《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明文给*低消费关上了大门。《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规定 ,“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低消费”。
根据《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给出的相关处理措施,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该办法的行为,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遵守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意味着以后如果餐饮企业存在设立*低消费的行为,将面临商务主管部门*高3万元的处罚。
促销必须写明内容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还规定 ,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促销活动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质量。
提供外送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当明示提供外送服务的时间、外送范围以及收费标准,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光盘行动”,此次《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也给出了明确的法律引导。《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贯彻节约用餐、文明用餐标准。餐饮经营者应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禁止自带酒水属“霸王条款”
据莱西市消保委的工作人员介绍,自从该办法实施以来,莱西市暂时没有消费者因此而向他们投诉,“可能这类霸王条款实行时间太久了,很多市民已经习惯了,同时他们并没有了解新出台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此前,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低消费”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其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消费者如遇“霸王条款”也可以直接拨打12315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