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
租民房生产毒豆芽
2011年初,范某租用福州市仓山区齐安村一民房,从事豆芽生产。2011年11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及附件,明令禁止6-苄基腺嘌呤物质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范某在生产豆芽过程中,继续使用含6-苄基腺嘌呤物质的添加剂,后将生产的豆芽销往福州市仓山区程埔头市场、台江区学军路农贸市场等地。
2013年11月8日,福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搜查,抓获范某。同时,公安机关当场查获3本收据、4本账本、2瓶稀释的AB剂、1瓶未稀释的AB剂、10包无根豆芽调节剂A(0.4g、141支无根水等物品,以及成品及半成品豆芽共计5480斤。
销售毒豆芽金额约30万
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鉴定,在现场查获的豆芽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的豆芽价值人民币3836元。
范某账本记载的数据统计显示,2011年1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范某销售的豆芽约39万斤,销售金额共计约30万元。
范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在生产豆芽过程中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是安全无害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范某主观上没有添加违禁物质的故意。
福州中院认为,范某在生产食用农产品的过程中,添加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成分,生产、销售金额共计约3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后,该院终审维持了仓山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海峡都市报记者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