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晨报璧山观察讯 记者 曲鸿瑞 用以次充好的方式卖
2013年下半年,沈某多次邀约张某与其共同制造并销售假酒以牟利。禁不住金钱的诱惑,张某决定和沈某各出资2万元,采取以次充好的方式生产假冒四川省古蔺郎酒有限公司的100毫升小贵宾郎酒(以下简称贵宾郎酒来销售牟利。
其后二人还专门到外地学习假冒的生产方法。2013年10月,二人学习归来,在璧山区青杠街道一处租赁的农房里开起了制售假酒的作坊。
其间,沈某购买了假冒贵宾郎酒的外包装纸箱。又先后在山东、浙江温州联系制作了假冒贵宾郎酒瓶盖、条形码、合格证、封口胶等物品,并以高价买来废品回收处理的贵宾郎酒酒瓶。
后,二人购得大量瓶装低价
经核实,二人共计生产假冒贵宾郎酒(100毫升3300余件。其中,先后以85-115元每件的价格销售给他人2670余件,销售金额为28.4万元。2014年6月12日,璧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现场查获并扣押了库存假冒贵宾郎酒(100毫升计630件,经鉴定查获的假冒贵宾郎酒价值为15.12万元。
2014年11月27日,张某、沈某赔偿了被害单位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2元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璧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以次充好的方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28.4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42000元并取得了谅解,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来源:重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