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
附件1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制售
(总队质监公开案字〔2014-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天津市家家香食品酱制加工厂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稽质监罚字﹝2014﹞95号 |
案由:天津市家家香食品酱制加工厂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火腿肠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天津市家家香食品酱制加工厂于 2014年9月5日至2014年9月21日间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火腿肠。 |
行政处罚种类: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违法产品;2.没收违法产品;3.处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款第(四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