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12月24日讯(记者 李丹2014年8月以来,在
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四川省
德阳某餐饮店违法使用亚硝酸盐案
2014年9月,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某餐饮店凉菜间内发现已经开封使用过的亚硝酸盐。该局立即组织对该餐饮店凉菜间内的卤菜及浸泡生猪排骨和生鸭子的血水进行抽样送检。结果显示,抽取的样品中检出亚硝酸盐。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餐饮店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立即依法将该餐饮店涉嫌违法使用亚硝酸盐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涉案的该餐饮店5名相关人员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宜宾某火锅店使用回收油加工制作火锅油案
2014年6月,宜宾市筠连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某火锅店时,在厨房内发现感官性状可疑的“油脂”2桶,经查,上述2桶“油脂”是该店自行加工制作的火锅油,由普通食用油和20%的“老油”组成,“老油”是该店将每天消费者吃完后的锅底面上的油脂收集起来,经过滤熬制而成的回收油。从2014年1月初至今,该店用回收油作原料生产加工供消费者食用的火锅油2.4吨。筠连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将该火锅店使用回收油作原料加工制作火锅油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甘孜州某公司销售假冒牦牛肉制品和超过保质期肉制品案
2014年8月,甘孜州泸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牦牛肉制品及过期肉制品,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查出的423.4公斤假冒牦牛肉制品和25公斤过期肉制品进行了查封扣押。经查,该公司于2014年4月和6月从成都某公司购进了一批无标识标签肉制品930公斤,其中, 1个品种100公斤为牛肉制品,其余7个品种830公斤均为猪肉制品。
该公司在采购该批肉制品时,要求供货商在包装袋上不加贴包含配料为猪肉、牛肉等食品基本信息的标识标签,所需的标识标签随货一并托运,由该公司自行加贴。该公司在实际接收货品后,并未在包装袋上加贴标识标签,而是直接将无标识标签的肉制品拆散,用公司自制标有“牦牛肉”的外包装袋进行真空包装散装销售。泸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销售假冒牦牛肉制品和超过保质期肉制品的行为进行了依法查处。
凉山州周某某邓某某夫妇和黄某某收售病死肉类产品案
2014年7月至11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凉山州西昌市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畜牧等部门共同组成专案组,捣毁两个长期从事死因不明牛、羊、
经查,周XX、邓XX夫妇和黄XX以屠宰销售牛、羊肉为掩护,2012年至今长期从凉山州各地收购患病或死因不明的牛、羊、马进行宰杀、分割、储存,销售至凉山州西昌市、越西县、眉山市等地。截止案发时,上述两个黑窝点共销售病死肉类50余吨,涉案金额100余万元。根据线索排查,专案组查处西昌市某餐饮店和某卤肉店涉嫌使用上述病死肉类进行食品加工案;凉山州越西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生产企业涉嫌使用上述病死猪肉为原料生产食品案;眉山市彭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查处某食品厂涉嫌使用上述病死肉为原料生产食品案,扣押食品生产设备价值百余万,食品生产原料5吨,成品1吨,并组织召回已销售产品百余斤,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网上追逃2人。目前,周XX、邓XX夫妇和黄XX已被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广元某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案
2014年9月,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检查发现某商品展销会89号摊点正在销售保定市某食品厂生产的“万胜德”北京烤鸭,摊点负责人不能出具食品流通许可证,也不能提供 “万胜德”北京烤鸭的产品检验报告和生产厂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现场查获“万胜德”北京烤鸭共计59袋(1000克/袋。
经查,本次会展活动举办者系成都市某展览贸易中心未履行对会展现场89号摊点负责人食品经营资格审查,在其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其签订责任书,允许其进入会展场所进行食品销售活动。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分别对该展销会举办者未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许可证的行为以及摊点负责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阿坝州万某某侵犯“五粮春”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8月25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阿坝州汶川县工商局对万某某涉嫌销售侵犯“五粮春”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12月14日,从汶川县水磨镇顺发小卖部一次性购进侵犯“五粮春”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5%VOL.500ML白酒10件60瓶进行销售。阿坝州汶川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五粮春”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45%VOL.500ML“五粮春”酒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广元市某托运公司假冒“益达”口香糖案
2014年11月,广元市旺苍县工商局根据举报,对某托运公司进行了检查,并在该公司收货处,现场查获一辆面包车上“益达”口香糖36件。经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检测,这批口香糖气味混浊,外包装做工粗糙,都是假冒产品。广元市旺苍县工商局执法人员随即对假冒“益达”口香糖36件进行暂扣,并对该托运公司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
宜宾罗某某销售侵犯“五粮春”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11月19日,宜宾市长宁县工商局接到举报,称长宁县长宁镇罗某某在其门市销售涉嫌假冒“五粮春”酒。执法人员随即对罗某某专卖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了批次为039995-27的“五粮春”酒47瓶。由于当事人罗某某无法提供合法取得商品来源的正式凭证,执法人员对该批涉嫌假冒“五粮春”酒予以扣押。经五粮液打假人员鉴定,上述“五粮春”为假冒商品。宜宾市长宁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罗某某作出没收侵权“五粮春”酒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备注:
“四打击四规范”:一是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二是严厉打击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的违法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采购活动;三是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侵权仿冒和“五无”食品违法行为,规范食品包装标签标识管理;四是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两超一非”等劣质食品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