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消协发布消费警示 餐饮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百检网 2021-11-15

    本报讯(记者 魏勇2014年11月1日起《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低消费。餐饮业设置*低消费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办法》的行为,*高可处3万元的罚款。

    12月9日,太原市消费者协会发布第9号消费警示,餐饮经营者不得设置*低消费。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餐饮业消费时,应注意以下五点:**,消费者就餐时遇到餐饮业设置的包间*低消费等类似的*低消费,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第二,餐饮业收取的一次性餐具费常引发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同时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因此,消费者在点餐前要问清楚收费项目。第三,消费者在点菜时要看菜单是否明码标价,结账时要查看账单上的收费明细,避免用餐后经营者误收或任意加价,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第四,商家促销活动期间,餐饮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不得以特价菜系、团购等促销方式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第五,消费者要保留好消费票据,出现消费纠纷时要及时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或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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