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隆昌藉
隆昌男子制作“毒牛肉”被查
今年7月,隆昌县有关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城区文庙坝菜市场李龙民夫妇销售的卤牛肉有问题。
接此举报线索后,隆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快速组织力量展开调查,并于7月7日采取突击行动,依法对被告人李龙民加工制作卤牛肉的地点进行了现场检查。结果,执法人员当场查封经过加工煮熟的牛肉50公斤、牛蹄筋20公斤,扣押制革剂(盐3袋,约110公斤。
7月14日,经隆昌县疾病预防中心检验,送检样品(卤牛肉所检项目中亚硝酸盐结果不符合《熟肉制品卫生标准》(CB2726-2005规定和要求;卤牛肉亚硝酸盐含量61.0mg;9月26日,经自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执法人员现场查扣的制革剂(盐检出亚硝酸盐,含量为0.75mg/kg。至此,李龙民生产、销售“毒牛肉”之事浮出水面。
200公斤鲜牛肉掺入10公斤制革剂
鉴于李龙民生产、销售“毒牛肉”已涉嫌犯罪,隆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遂依法将李龙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7月21日,办案民警依法传唤涉嫌犯罪的李龙民到隆昌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被告人李龙民到案后,对自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作案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日,李龙民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监视居住的刑事措施。
经查,2012年以来,李龙民长期在隆昌县某居民小区家中,加工制作卤牛肉用于销售。今年6月,李龙民为降低卤牛肉的加工成本,遂在自己上班的屠宰场带回严禁食用的非食品原料—制革剂(盐约10公斤,先后两次对200公斤鲜牛肉进行腌制,加工成卤牛肉由其妻子拿到文庙坝菜市场进行销售。
男子触犯刑法被公诉
8月27日,隆昌县公安局在查明李龙民相关犯罪事实后,依法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9月2日,公诉机关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9月29日,隆昌县公安局将本案重新移送起诉。
公诉机关进一步认真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龙民无视国法,在生产、销售的卤牛肉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按司法程序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