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记者从华蓥法院获悉,经过三个月的审理,该院于近日对三起生产销售“毒
向某与邓某本是做黄豆买卖的,为了提高黄豆销售量,2012年,两人在明知国家规定:禁止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无根豆芽素”(其主要成分为:6-苄基腺嘌呤的情况下,依然从重庆等地购进“无根豆芽素”与黄豆搭配出售。
随后,向某、邓某、吴某三人将“无根豆芽素”卖给了专做豆芽生意的李某某、吴某某、周某,并教授了李某某、吴某某、周某三人“无根豆芽素”的使用方法,于是,李某某等三人便联合生产“毒豆芽”。李某某发现,相比以往通过正常工序生产豆芽,使用“无根豆芽素”后生产的豆芽生长期更短、卖相也更好,获得的利润更多。于是,为了牟取更多的非法利益,李某某又再次联合刘某某、青某某、王某某等人一起生产“毒豆芽”,将更大量的“毒豆芽”拿到市场上出售。
2014年5月14日,华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华蓥市公安局和华蓥市农业局开展对豆芽的联合检查时,对向某、邓某等9人正在生产的豆芽进行现场抽样并送检,从中检验出6-苄基腺嘌呤成分。
8月,华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华蓥市法院对“毒豆芽”案进行公开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邓某、周某、王某某、吴某、吴某某、青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处向某、邓某、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6000元;李某某、吴某某、周某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5000元;王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刘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5000元;青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两年,罚金5000元。 (周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