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上述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行政处罚时,将同时采取记分管理措施。记分情况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的裁量依据之一。《办法》还对49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情形明确了记分标准。根据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违法行为的单项记分分值分为18分、12分、6分、3分、2分和1分共六种。对一次行政处罚中存在多种违法行为和多次行政处罚存在同种违法行为的,将累计记分。记分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办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一旦累计记分达到12分,其相关人员原已取得的培训合格证明视作无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培训,并通过评估考核。对于年度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的,已经履行行政处罚且相关人员已经按规定参加培训并通过评估考核的,或者年内消除记分后再次记分未达到12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消除该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年度记分。餐饮服务提供者可查询其违法行为记分情况,可申请复核有异议的违法行为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