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记者 籽言 通讯员 马俐
到超市买零食,本是件稀松平常的事。但有一位细心的
葡萄包装袋能量值标识不实
销售超市受工商处罚
2013年5月,某超市以单价6.5元从某
当年9月,工商局根据王先生举报,至超市对该盐津葡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盐津葡萄营养成分表标示为(每100克:能量1638千焦,蛋白质1.2克,脂肪0克,碳水化合物60.2克,钠274毫克。而按照国家标准计算,该产品能量为1043.8千焦/100克,与标示值相差达594.2千焦。基于超市销售能量值标示不实食品的行为,工商局依据《
生产厂家不服处罚
厂家状告工商部门
受到处罚后,生产厂家不服。食品公司认为,其生产的盐津葡萄不存在问题,向吴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局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称,其生产的盐津葡萄能量检测值为1497千焦/100克,标注值在国家规定的误差允许范围内。被告未委托权威机构对涉案产品能量值进行检测,仅凭外包装标注的营养成分计算出的数值作为处罚依据,是不科学的。
被告工商局则认为,即便考虑了可能存在的适当误差,高达594.2千焦的差值仍无法合理解释。原告提供的检验报告中能量值为1497千焦,与标示值1638千焦相比亦有100多千焦的差值,这恰恰说明了标签上的能量值根本没有按照真实客观的原则标注。
盐津葡萄能量的标示究竟是否合法?吴中区法院认为,涉案盐津葡萄属于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23条明确: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并进行加和。根据原告提供的检验报告中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膳食纤维的实测值,乘以相应的能量系数并进行加和所计算得出的能量值与检测报告中能量的实测值基本一致,这也印证了计算法的可行性。涉案产品能量标示值与计算值相差594.2千焦,且原告提供的检验报告表明,除了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核心营养素外,其他产能营养素基本是膳食纤维。即便原告在标示能量时,将营养成分表中未标出的膳食纤维提供的能量也囊括进去,根据膳食纤维的能量折算系数8KJ/g换算,则膳食纤维的含量达到74克。而每100克盐津葡萄中的碳水化合物已有60.2克,若还含有74克膳食纤维,显然是不可能的。故此,涉案产品营养成分表中能量标示不实。
被告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对某超市违法销售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吴中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食品公司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某食品公司提起上诉,前天,苏州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