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徐州经营板面的张某,图便宜使用精制
据公诉机关审理查明,2013年初至2014年7月间,张某在徐州市区经营正宗牛肉板面店,在生产、销售的板面等食品中掺入国家严禁作为食盐使用的“精制工业盐”。2014年7月10日中午,张某误将他人送给自己的亚硝酸盐当做以前使用的“精制工业盐”添加到板面酱料中,并用于生产板面对外销售。自当日13时许,有41名顾客因食用前述板面陆续出现急性亚硝酸盐中毒症状,被送往医院急救。后经医院诊断上述患者系食物中毒,其中重度中毒4人,中度中毒37人,经诊治,患者均痊愈。当日下午,张某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现场,张某说,对不起那些中毒的顾客,他自己也是受害者,当时,他也吃了一个鸡蛋。张某称,2013年二三月份,有个不愿意透露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人开车到其店里推销精制工业盐,50千克一袋的50元,他为了图便宜后来便使用了这样的精制工业盐,事发前,他的一个亲戚李某送来了半袋子拆了封的盐,他以为是平时使用的精制工业盐便用到板面酱料中,结果7月10日中午,便有顾客到店里反应在其店里吃饭后出现呕吐、脸发白等症状。后来他妻子给这个亲戚打电话,这个亲戚确定那些是亚硝酸盐,并让他们将当时的汤料倒掉,剩下的亚硝酸盐也被这个亲戚带走了。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精制工业盐是否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及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展开辩论。辩护人认为精制工业盐并不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提到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里,也没有对人体直接产生有毒有害的相关证明,因此罪名不能成立。而且,张某是误将亚硝酸盐当做精制工业盐使用,是过失所致。
庭审结束后,张某面对媒体有些无奈的说,精制工业盐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都是可以正常食用的,而且他们一家人也是一直使用的此盐,并没有什么危害,现在使用却是违法行为。自己不懂这些法律,也只是图便宜,而且也并不是一直都在使用,缺货的时候,他还是使用的加碘食用盐。
当日,合议庭经合议认为公诉机关提起的罪名成立,并认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严禁使用工业用盐、农业用盐非食品盐用于生产销售,张某不按规定,违法用盐,不问来源、成分加以使用,事后隐藏,不能认为是误用,此案为重大食品案件,经合议庭合议后将延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