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验义务人于输入油脂、特殊营养食品、锭状胶囊状食品、项目进口者,应检附证明文件,系指:
1. 输入油脂以散装或以150公升(含以上的油桶装运者,应检附输出国卫生主管机关核发的可供人食用或可供食品原料使用的卫生证明;
2. 输入以船舱或储油柜/袋(ISOTANK装运的散装油脂者,除应检附前述卫生证明外,并应检附经台驻外机构确认的境外立案公证公司所出具的公证报告,证明其船舱清洁。
3. 输入特殊营养食品、锭状胶囊状食品、项目进口者,应检附“中央”主管机关核准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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