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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枣发蒙:“免洗枣”执行“干枣”标准
今年5月9日,王先生到于洪区一大型超市购买12袋“新疆玉枣”,一共花费了339.60元。在准备食用时,王先生发现该产品执行标准为干制红枣标准,无杀毒灭菌工艺。可产品
“干制红枣”指的是用充分成熟的鲜枣,经晾干、晒干或烘烤干制而成,果皮红色或紫红色,其包含一般杂质和有害杂质。
“免洗红枣”标准适用于以成熟的鲜枣或干枣为原料,经挑选、清洗、干燥、灭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无杂质可以食用的干枣。
索赔遭拒:消费者将超市告上法庭
王先生认为超市所售的“新疆玉枣”误导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且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在与超市服务台沟通协商未果后,王先生将超市起诉到于洪区人民法院,要求超市按购货款的10倍予以赔偿,赔偿交通费、误工费600元,承担诉讼费用。
超市方面称,王先生主张10倍赔偿和交通费、误工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干制红枣”和“免洗红枣”二者在生产工艺、质量品质上存在明显差异,超市所出售的干制红枣而非免洗红枣,未经清洗、灭菌之生产工艺,存在杂质,其在包装上标注的“免洗灭菌、开袋即食”之产品说明,不符合产品质量状况。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消费者获“退一赔三”
王先生主张超市按10倍赔偿,是根据《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主张超市所出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王先生并非举证加以证明,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关于要求超市承担交通费、误工费,也因其未能举证证明超市存在违约行为,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法院判决超市一次性返还王先生购货款339.60元,同时王先生将12袋“新疆玉枣”返还给超市,超市赔偿王先生三倍赔偿金1018.8元。
开创先河:沈阳首例新《消法》审判案
主审法官程楠透露,这是沈阳首例按今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审判案例。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大了对消费欺诈赔偿力度,将原来的“退一赔二”改为“退一赔三”,还对赔偿的*低数额进行了确定,如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了举证责任倒置,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以往“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想证明某件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但因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举证往往非常困难。举证责任倒置,一下子就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