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一
母某,南充市蓬安县人。去年,母某在南充市开了一家经营腊猪肉的餐饮店,同年9月至10月期间,他在自己的腊猪蹄餐饮店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将其用于自家腌制的腊猪蹄、腊排骨、腊猪肉约2600余斤,其中约50多斤腌腊制品已在自家餐饮店销售给客人食用,获利2000余元。
后来,其自制的腊猪蹄、腊排骨、腊猪肉及尚未使用的亚硝酸盐,被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并予以扣押。经检验,提取该腌腊制品7份样品的亚硝酸盐含量分别为:65、51、44、55、64、19、16毫克/千克。其中5份均超过亚硝酸盐小于30毫克/千克的限制。经鉴定,该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2014年7月3日,母某到公安局如实供述了在自制的腊猪蹄、腊排骨、腊猪肉中添加亚硝酸盐的事实。其后,他被起诉至南充市顺庆区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母某在食品中添加国家禁用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致其自制的食品部分亚硝酸盐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予刑罚处罚。因其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处母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缴。扣押的腊猪蹄、腊排骨、腊猪肉及亚硝酸盐予以没收并处理,同时禁止母某在一年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