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胡建修改后的《四川省
原来的《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于1998年12月公布实施,16年来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今形势。此次公布实施的新版《条例》做了多处修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修改为“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生产、加工食盐,应取得卫生许可”修改为“省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删去“办理铁路运输食盐手续,应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核”;“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修改为“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