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玩噱头糊弄
为卖个好价,就在
太原居民原告李某某在被告张某经营的粮油店购买了3袋五常牌稻花香有机大米,每袋200元。回到家后,李某某发现所购买的大米,包装袋标注为“有机”字样,但没有营养成分配表标识,也没有食品用塑料包装生产许可证、未标注 “食品用”字样。李某某认为食品标签明显违规,所买大米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起诉至迎泽区法院要求张某退货,并承担10倍赔偿性惩罚。
迎泽区法院审理中,被告对原告所诉表示认可,但认为这是生产商家的行为。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自愿赔偿原告1000元作为补偿,原告撤诉。
在越来越关注食品安全,提倡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今天,有些生产厂家为了追逐利益,不从自身的产品上下工夫,而是在商品的包装上打起了歪主意。如此糊弄消费者的行为,只能让自己失去更多的消费者。
此案告诉我们,在日常的消费中,一方面,消费者的维权保护意识很重要,只有通过合法途径,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销售者在进货时,要严把进货渠道,认真审查生产商家的各种手续。把关不严,只能面临消费者的索赔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