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9月25日电 温州瓯海区法院24日对一起用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女,1958年出生于温州龙湾。2012年2月至6月,王某从他人处购得病死猪肉,并雇佣吴某负责拉货、打杂、切碎猪肉,雇佣李某和刘某(三人均已被判刑加工成酥排骨,分别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瓯海区瞿溪街道出租房内开设加工点,*后由王某销售到鹿城区双屿街道双屿农贸市场。
2012年2月,刘某被王某雇佣后,见王某生意不好,便提议原本只做生猪肉销售的她将猪肉油炸成酥排骨销售增加利润。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开始从一个绰号叫“豆腐干”的金华人处购进死猪肉。这些死因不明的猪都先经“豆腐干”加工过,去掉猪头和清理掉内脏,剩下的猪腿和猪身以每市斤2.5元至3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将成色稍好一点的猪肉以8、9元每斤的价格卖给来批发猪肉的人,差一点的就由李某和刘某分解成块,然后掺夹在新鲜的猪肉内,再添加香料、“日落黄”等添加剂油炸成酥排骨,*后以每市斤6元的价格将酥排骨销售给企业食堂和一些外来人员。
根据刘某的口供,那些猪肉进过来时就很明显是死猪肉,颜色非常难看,且散发着一股臭味。但是王某的生意也逐渐转好,有时**就能卖掉100多斤猪肉,在销售死猪肉和酥排骨的四个月期间累积约有八九万元营业额。工人们的工资也从原来的100元每日涨到了110元每日。
王某说,她从一开始就知道将病死猪肉加工后销售给他人食用会对人体造成损害。但生意难做,只是将病死猪肉掺夹在好猪肉内,销售时间也不算长。
2012年6月20日,王某于瓯海区瞿溪街道的猪肉加工店被查获,并当场扣押约1吨死猪肉、食用玉米淀粉6袋以及食品添加剂“日落黄”1瓶等物。经温州市瓯海区畜牧兽医局鉴定,查扣的猪肉观察到肉样的肌肉有明显的淤血出血及斑块、脂肪发红、脊椎骨面肌肉及脂肪均有淤血出血发红现象,为死因不明的猪肉。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根据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认为食用上述猪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法庭上,王某泣不成声,她坦白由于离异多年,再加上家中抚养两子女,生活一直不宽裕,再加上这几年生意亏损,欠下外债,不得已才走上弯路。半文盲的她不懂法律,不知道将死猪肉掺夹加工已经触犯了法律。她忏悔到:“如果我知道这样会坐牢,我打死也不会做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作出如上判决。